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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培训实施意见

作者:时间:2007-03-13浏览量:

南财大人字[2007]2号

全校各部门:

为建设一支面向21世纪,适应学校国际化、信息化、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充满生机活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针对我校师资队伍现状,现就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培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师国内攻读学位]

1、攻读博士学位

(1)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博士研究生。从2007年1月1日起,教师经批准考取本人所在学科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可实行委培,在读的第1学年教学工作量全免,第2、3学年教学工作量减免50%;

(2)学校紧缺学科、专业的教师报考本人所在学科的非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博士研究生,须由教师所在学科第一学科带头人会同院(系、部)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教师经批准考取非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的,不实行委培,在读的第1学年教学工作量全免,第2、3学年不减免教学工作量;

(3)从2007年1月1日起,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教师经批准考取博士研究生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但不实行委培,也不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应在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前,办理调出学校的有关手续;

(4)从2007年1月1日起,我校党政管理、教辅岗位上的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需经其所在学科第一带头人、相关院(系、部)及本人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比照上述三类情况办理。其中中层领导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及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博士生在读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减免仍按《南京财经大学2005——2007年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执行。

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年度考核依据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确定。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各类人员,学习期间不减免工作量。按在职职工正常考核。

二、教师赴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修学习

学校为进一步提高教师跨文化交流能力,提升教师国际化的层次和水平,鼓励教师前往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修学习或开展合作研究。

1、国家(部、省)“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教师获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赴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的,由学校提供报名费、签证费、一次签证旅费、体检费,另外按教师获得的“出国留学基金”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贴(获得部“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给予基金数1/2的生活补贴,获得省“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给予1/3的生活补贴),于教师出国前和归国后分两次各50%领取。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校内岗位津贴和50%的国外生活补贴的发放都是在其经考核完成了留学任务后实行。

2、学校实施“海外访问学者计划”

(1)学校今后五年内,每年选派10名左右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从事访问学者工作。“海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兼顾其他学科的需要。“海外访问学者计划”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按报名者的外语考试成绩(WSK或PET5等)和学科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定的教师中提出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列入学校“海外访问学者计划”的培养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遴选确定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在读博士研究生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博士学位外语通过;

(3)近三年来教学科研业绩突出,拟作为双语教学教师培养。

“海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由学校资助学费和生活费,月资助额度参照教育部出国留学基金的资助额度。培养对象应确定担保人、提供资助额度同等数额的担保金,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培养对象在海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

3、学校鼓励院(系、部)选派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出国留学、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院(系、部)选派的培养对象由院(系、部)资助学费和生活费,月资助额度参照教育部出国留学基金的资助额度。培养对象应确定担保人、提供资助额度同等数额的担保金,并与学校、院(系、部)签订协议书。学成后回校工作时,学校将院(系、部)所资助学费和生活费的50%返还给院(系、部)。培养对象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

4、学校鼓励教师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愿意学成后回校工作的,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完成协议书规定的学习目标后回校工作,学校发给一次往返旅费、协议约定时间内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工资、津贴(发放工资和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

5、教师赴国外进修期满需要延期的,如是为攻读博士学位,应按上述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或办理有关手续;如是进修或研究任务需要延期,需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视情况按学校资助、院(系、部)资助、自费办理相关手续。

教师赴国外大学非攻读学位的进修学习至少应修读2门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的研究生课程,取得学习证明。

6、教师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不计入其在校服务期。

7、从2008年起,除以教学为主(主要承担公共课教学,包括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公共外语、计算机基础、政教、美学、法律基础、大学物理、基础化学、体育、音乐、美术基础)的教师外,我校50岁以下 的教师晋升教授(专职科研研究员)原则上须具有半年以上国(境)外进修学习经历。

8、本校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学成回校后,按照学校《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确定相应的岗位津贴档次。本校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学成后回校服务期为5年(如教师在进校时与学校协议的服务期剩余时间多于5年,按进校时的协议服务期执行)。

9、本校教师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学习、从事访问学者工作,视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暑期培训

学校利用暑假时间,继续举办各类教师培训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1、学科基础培训

“十一五”期间,学校将继续邀请名家来校讲授部分学科基础课程,以帮助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拓宽视野,提升知识层面,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外语培训

聘请外籍教师和有经验的外语教师,对教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外语口语强化培训。

3、其他培训

(1)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培训

聘请专家紧密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对教师开展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培训;

(2)现代信息技术培训

聘请专业人士给教师讲授课件制作、网络技术等相关内容。

4、香港考察

继续举办为期12-15天的“香港市场经济运行”培训班,组织相关学科的骨干教师赴香港参加专题培训,并考察香港的有关机构,加深教师对市场经济的了解,为丰富教学内容提供条件。

四、博士后

如学科建设需要,同时又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可以预期的研究成果,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由其所在学科的第一带头人和院(系、部)提出,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经人事处批准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专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其科研工作量只计算以本校名义完成的。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累计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脱产期间不发放党政领导职务补贴。

在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两年内转评或经本省相关部门认定,否则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处理。

学校鼓励教师到国外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办理。

五、国内访问学者或进修

1、开展合作研究

教师在有明确的合作意向及研究目标时,可由其所在学科的第一带头人、本人所在部门及科研处提出,经人事处批准可与“211”院校、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带头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为6个月,学校减免其合作研究期间的教学工作量。

2、课程进修

学校为培养学科、教学骨干,选派到外地的国内重点大学、重点学科进修(或作高级访问学者)的教师,一学期至少应修读3门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视同完成脱产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

3、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者的提高

对于因教学质量达不到应有要求而派往国内重点大学进修的,进修时间为6个月,进修期间至少应修读3门与本人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成绩合格,进修结束后经所在院(系、部)考核确定是否继续任教,不能继续任教者按学校聘任管理办法处理。

六、学校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教师经所在院(系、部)及人事处批准可以在本地的大中型企业挂职锻炼,但不减免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七、在职攻读学位、外出进修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应缴纳服务期补偿费。

八、其他

1、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问题,如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

2、本实施意见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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