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充满生机活力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教职工调动工作、辞职、自费留学和出国探亲等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关于服务期及服务期补偿费的规定
1、凡属我院正式职工,必须在本校连续服务满5年,方可申请调动工作、辞职、自费留学(以下简称“申请调离学校”)。服务期计算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⑴、分配或调入本校工作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调入本校工作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从来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⑵、学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或出资以其他形式培养的教职工,服务期从毕业或学习结束之日起计算。
⑶、在学校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服务期从获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
⑷、其他教职工从来校报到工作之日起计算。
2、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按以下规定交纳培养费和服务期补偿费:
⑴、学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或出资以其他形式培养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出的,必须交纳全部培养费用,脱产学习的,同时交纳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给的工资和津贴。
⑵、引进的教授或在我校评聘的教授或学校“国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出的,按每年8000元交纳服务期补偿费。
⑶、分配或调入本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职工,学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或出资以其他形式培养的教职工,调入的或在本校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出的,按每年4000元交纳服务期补偿费。
⑷、其他教职工,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出的,按每年2000元交纳服务期补偿费。
第二条 关于申请调离学校人员住房的规定
1、服务期满申请调离学校的,已按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有关规定购买住房的,其房产产权属个人所有;租住学校住房的,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交回住房。
2、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已按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有关规定购买住房的,必须办理按省市有关房改规定优先将住房卖给学校的手续;租住学校住房的,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交回住房。
3、学校引进的教授由学校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办法办理购房手续的,服务期未满时,其产权为个人和学校共有,申请调离学校,必须由学校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由个人名义所有变更为学校所有);服务期期满,其产权为个人所有。
4、学校引进的教授由学校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办法发给住房安家费的,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时,应将住房安家费全额返还学校。
第三条 关于教职工调动工作的规定
1、申请调动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2、申请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签署具体意见报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副教授、处级干部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调动提交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讲师、科级干部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般干部、教师和工人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3、教职工调动申请一经学院批准,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好有关调动手续,并在未调出前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超过三个月未办好调动手续,原则上不再同意其调动,服从学院安排,安心工作。
4、要求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应从拿到离校循环证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归还学校一切公物、住房、办理完离校手续。
5、凡夫妻双方在本院工作的教职工,若一方调出,另一方属引进人才配偶随调或照顾夫妻分居调入我校的,也必须同时调出或辞职;如夫妻双方与学校签订了有关调动协议,按协议精神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关于教职工辞职的规定
1、要求辞职的教职工必须符合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2、教职工要求辞职者,应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签署具体意见,报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副教授、处级干部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辞职提交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科级干部、讲师的辞职由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般干部、教师和工人的辞职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3、凡夫妻双方在本院工作的教职工,若一方辞职,另一方属引进人才配偶随调或照顾夫妻分居调入我校的,也必须同时调出或辞职,如落实工作单位有困难,允许从批准一方辞职之日起,给予另一方三个月的工作期限,到期仍不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者,停发全部工资;如超过六个月,学院将予以辞退,并责令其归还学校一切公物等。
4、对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方面的骨干的辞职,各部门要多做思想工作、尽力挽留。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秩序出发,对上述人员中服务期未满的,学院可以不予批准辞职。
5、教职工辞职一经批准,必须立即向学校归还一切公物,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会签“离校手续循还证”后办理辞职手续,并从辞职批准之月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享受学院一切津贴、福利待遇。
6、教职工辞职申请批准后,应尽快办理离校手续,若从批准辞职之日起十五天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三十天之内不办完离校手续,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责令其归还学校的一切公物。
7、申请辞职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人员,所在部门应通过其立即回校工作,超过十五天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辞职的教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属于我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文件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9、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规定转交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条 关于自费留学的规定
1、申请自费留学的教职工必须符合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2、申请自费留学的教职工必须先办理辞职,在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自费留学申请的同时应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3、申请辞职自费留学的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应立即按第三条的规定先办理辞职手续,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手续。
第五条 关于出国探亲的规定
1、申请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假期,逾期不归的一律从超假之日起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2、申请出国探亲的人员在办理出境手续前,应归还学校一切公物。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原南京经济学院、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经济学院
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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