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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作者:时间:2002-10-05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提高全省科技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他们成为能担负新世纪历史重任的科学技术带头人,为实现我省21世纪初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奠定高层次人才基础。

第三条 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目标是:到2005年,重点培养出30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并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杰出专家;300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3000名在省内务学科、行业成就突出,具有一定声望的科学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苏单位)、集体经济单位、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六条 30名杰出专家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其中50岁以下的不少于60%;300名国内高级专家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60%;3000名省内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40岁以下的不少于50%。贡献特别突出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杰出专家培养对象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的系列成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专家所公认,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2、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近五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3、近五年来,在完成国家重大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项目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3理论创新成果,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国内高级专家培养对象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2、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3、近五年来,在完成部、省重大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项目、大中型企业关键技术设计改造和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省内科学技术领域带头人培养对象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和市(厅)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2、近五年来,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五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的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须经单位同意。推荐材料须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相当学术、技术水平者)推荐,第二层次的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第三层次的人选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步评选,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初步评选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市、省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培养对象实施培养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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