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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教职工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时间:2006-07-04浏览量:

本校各部门:

为建立与南京财经大学发展相适应的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新一轮聘任工作顺利进行,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本职、敬岗爱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就2006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聘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聘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强化岗位管理。

聘任工作的原则:

1、聘任工作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

2、聘任工作应以定编定岗定职责为基础,着眼于充实教学科研以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一线骨干,着眼于顺利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按需聘任。

3、聘任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坚持“考核为依据”,坚持应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求。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具有应聘岗位所必备的任职资格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能完成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量。

三、聘任岗位设置

聘任工作中的岗位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编制计划(编制数另发),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各部门岗位设置数必须小于或等于编制数,每个岗位的岗位职责总和必须涵盖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杜绝“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的问题。各部门根据编制数和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尽快做好本部门岗位设置工作和每个岗位的岗位职责的确定工作。

四、聘任办法

(一)公开聘任

根据各级各类岗位和职责,在校内实行公开聘任。

(二)分级聘任

1、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由部门主要领导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是否聘任的意见,由校长聘任。

3、二级学院下设系的正副主任、各系部教研室正副主任由院长(系、部、中心主任)提名,经院(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归口人事处报分管校长审批,由院长(系、部、中心主任)聘任。

4、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按《关于做好中层领导干部调整、提任和公开选拔工作的通知》〈南财大党字〔2006〕29号〉进行。

5、科级干部的聘任由各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组织部负责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部统一发文,由部门领导聘任。

(三)聘任要求

1、教学科研人员的聘任要求

⑴ 教师聘任工作必须坚持“考核为依据”的原则,对于教师的专业学科定位,应从教师所学专业、从事的课程教学、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的研究成果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特别注重考察教师近三年来的教学科研业绩,结合学科建设的具体情况,认真负责地做好聘任工作。

对于确因专业学科调整跨部门聘任的教师,按照 “教师跟着课程走、课程跟着专业走、专业跟着院系走”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做好聘任工作。

⑵ 各院(系、部)的专职科研编制设置,必须在规定的控制数内聘任专职科研人员,聘任的专职科研岗位上的人员必须依据《南京财经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和科研处关于《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实绩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聘任要求

⑴ 各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编制数额,设置岗位,提出岗位职责和要求,按岗聘任,将岗位要求和个人专长结合起来,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⑵ 拟在原部门续聘的人员,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聘任;拟跨部门聘任的,由部门之间协商,提出初步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⑶ 党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的聘任,优先从本部现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优先从学校现有人员中选聘,仍有缺额的由人事处统一组织招聘。

⑷ 在聘任过程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跨部门变动工作岗位;严禁新增混岗现象。

⑸ 校办企业的聘任按校办企业有关章程进行。已在校办产业、后勤经营性部门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回流到学校党政管理部门。

(四)聘任期限

1、受聘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2、在三年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可不占部门编制,但聘期只到规定的退休时间。

3、在一轮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跨部门流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改聘。

(五)签订聘约

1、聘任部门和应聘人员须签订聘约,明确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聘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聘约。

五、聘任程序

1、学习动员准备。组织教职工在聘任过程中进一步学习文件规定,多做思想工作。

2、公布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在校内公开聘任。7月5日前各部门应当做好聘任工作的充分准备,公布岗位和职责。各教学部门必须在7月12 日前完成聘任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校人事处备案。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后勤服务中心,各附属单位必须在 7月12 日前完成聘任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校人事处备案。

3、做好谈话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坚持做好谈话工作,对聘任上岗,可以根据各种岗位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谈话方式,比如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等,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未被聘任的同志,一定要多做思想工作,部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统一口径,集体谈话。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缓聘人员的界定和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聘任时可以缓聘:

⑴ 因病休养半年以上者(含半年不能承担实际工作);

⑵ 教学科研人员承担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连续两年工作量考核达不到基本工作量的80%,或学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在60—65分之间,聘任年度无明显改善者;

⑶ 教学科研人员在一轮聘期内发生累计发生III级教学事故2次以上者;

⑷ 办事不力,敷衍了事,群众有较大意见者。

2、符合上述情形应当缓聘的,由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职能处室负责人)研究提出缓聘意见,并与缓聘对象谈话,提出改进要求。缓聘对象在缓聘期间,由原部门负责管理。缓聘期满,经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由原部门办理聘任手续;没有明显改进的,由原部门提出意见,按不聘处理。

3、缓聘人员缓聘期6个月,缓聘期内不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二)不聘、解聘的界定和处理

1、聘任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无效可以不聘;聘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无效可以解聘:

⑴ 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⑵ 一个年度旷工累计满三天者;

⑶ 一个年度事假累计满10天者;

⑷ 连续两年工作量考核达不到基本工作量的50%,或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在60分以下者;

⑸ 上个聘期内累计发生过I级教学事故1次;或II级教学事故2次;或III级教学事故满5次者;

⑹ 经常迟到、早退,一个年度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20次者;

⑺ 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或党、团严重警告处分者);

⑻ 因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⑼ 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2、符合上述情形可以不聘或解聘者,由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负责人)研究,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具体详实的说明及明确的不聘、解聘意见,并及时与不聘、解聘对象谈话,按照学校多元化分流的政策,多做思想工作。

3、不聘、解聘对象所在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的同意,在形成不聘、解聘意见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含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对不聘、解聘报告进行审核并提请学校研究,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当事人。

4、对于学校确认应当不聘或解聘者,由原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报到,按《南京财经大学富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5、对于学校研究认为经教育可以明显改进者,由学校安排在原部门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不发校内津贴。试用期满,由所在部门会同人事处考核,如确有明显改进可以上岗;如无明显改进或试用期满后表现不好的,按不聘或解聘处理,通知其到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报到。

6、在聘任工作中,原部门因编制原因不能聘任,学校提供了岗位但本人不愿按“双向选择”原则双选上岗者,从聘任工作结束时起按不聘、解聘人员处理。

7、不聘、解聘人员到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报到后,必须在三个月内按《南京财经大学富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选择一种模式与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合同。逾期一个月不与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合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不聘、解聘人员与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后,必须切实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不履行合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9、进入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的不聘、解聘人员,从到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学校只发给档案工资的70%,津贴及有关福利不再享受;从第四月起按与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处理。

(三)拒聘、辞聘的界定和处理

1、拒聘。凡不接受本部门聘任,又不能“双向选择”应聘到其他岗位,或不接受学校其他部门聘任者,为拒聘人员。拒聘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在聘任工作结束时进入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按富余人员管理。

2、辞聘。聘期内,受聘人员不愿或确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聘约,可申请辞聘。辞聘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辞聘按聘任权限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拒聘、辞聘人员到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报到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按《南京财经大学富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选择一种模式与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合同或调离学校;逾期一个月不签订合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 1、《南京财经大学聘任工作各部门报送材料目录》

2、《南京财经大学教学部门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聘任审批表》

3、《南京财经大学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聘任备案表》

4、《南京财经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审批表》

5、《南京财经大学待聘人员登记表》

6、《南京财经大学跨部门交流聘任人员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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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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